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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众对业主维权的一些误解的澄清[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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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众对业主维权的一些误解的澄清


1,关于维权业主的真实诉求:真正了解情况的人就会知道,老业主绝对不是反对降价,维持原价并非维权业主所愿,维权业主是希望在新价格下有公平对待。相信老业主绝不是反对降价,只是希望在新的价格下重新交易一次,应当可以理解为一种"最惠价格待遇",即只要给了别人更低的价格,老业主自动取得按那个价格重新结算的权利.对于这点大家在维权时应当达成一致,比如是终身享受"最惠价格待遇"还是几年内享受,降价幅度多大时可享受这个待遇.

2,关于市场条件下为什么不能接受价格波动:无论开发商是否意识到或者承认,商品房虽名字前有个商品,但是却与水电煤相似,是关系民生的产品,否则国家也不会一再调控。一套房子往往花去几代人的积蓄,水电煤涨价跌价都要举行听证,房子涨跌为什么不全面地考虑民声?  一个小区的住宅是一个整体,其中任何一套房子被贱卖都将会影响整个小区的房价因此降价必须经过小区业主集体讨论决定

3.  关于投资理念:限购条件下,投资者很少,请不要用投资的思维看待买房。 投资者也是人,也是用合法手段买的房子,完全有理由享受刚需买房者享受到的一切待遇。除非国家明文规定投资房产是非法行为.

4.关于风险意识:我们都有风险意识,买房的时候并非没有考虑过房子会下跌,但是有风险意识有何用?理财产品可以提供不同风险程度的产品,而商品房却没有相关替代产品供百姓选择。购买商品房是否有风险可控的方式?事实上完全没有。要有风险意识纯粹空谈。

如果第一条目标能够实现了,那风险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5,关于契约精神: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涉及专业知识众多,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许多购房者实际上是在并未全面了解商品房的各种缺陷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而且他们签约当时并未意识到这点),此种情况下签订的合约本身就违背契约精神中的平等精神,应当废除。应当由有关部门出面,重新推行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的购房合同。

买卖合同不是业主起草的,因此业主完全可以对该合同有重大误解,而重大误解是可以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

6.  关于不走法律程序维权:开发商经验丰富、熟稔法律,早已熟知法律漏洞,但法律暂时缺位不代表开发商有理,因此只能通过找开发商对话的形势维权。

老业主并没说过不走法律程序维权,相反,任何时候老业主都不放弃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权利

7,关于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欺诈:开发商相对购房者在专业知识及市场信息方面都处于绝对优势,应由开发商进行举证,证实自己在销售过程中清楚完整告知了消费者房屋的缺陷和风险。但现行法律是由消费者举证,举证难度非常之大,所以开发商欺诈非常肆无忌惮,受骗者在现行法律下只能吃哑巴亏。
这点是很明显的,打个比方,只有开发商买伪劣房子给业主,没见过业主付假币买房子.

8,关于期房预售合同:期房预售为开发商提前锁定利润、提供融资,却让购房者承担了交房前的主要风险,本身就有失公平。房子作为涉及专业知识众多的大宗商品,完全应该设立“无理由退房期”,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完全支持设立“无理由退房期”,,现在买保险还有个犹豫期,犹豫期间可以反悔,无条件退保,房子的价值比保险高的多啊,应当设立

9,关于专家评论:恳请媒体不要请不了解商品房市场、没有调研采访、没有亲历事实的专家嘉宾进行“深度评论”,连基本事实都未接触过的专家点评肯定有失偏颇
不仅仅是专家,也请广大网友在不了解事实的前提下不要盲目发贴指责。今天发生在老业主身上的一切,明天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


http://shbbs.soufun.com/1210924412~-1~6862/136981891_1369818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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